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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销售前对物业管理的责任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814  发表时间: 2011-3-4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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