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拆迁概述                           江苏房产律师网 > 拆迁概述 > 列表  
拆迁范围确定后的户口政策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3612  发表时间: 2011-3-24

  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前面没有了     下一篇文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历程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beian.miit.gov.cn
电话:(025)83359628、83352928 手机:13851706569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2幢1704室 技术支持:
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