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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期房合同注意事项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848  发表时间: 2011-3-22

    不管是期房还是现房,签约前都应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销售)许可证》。预售是无形产品交易,买方无法看到实际房屋,只能通过契约来保障权益,若契约条款疏漏,不但无法保障权益,可能还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签订预售契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开工日期。预售契约应明确开工日期,否则开发商在领取执照后若干月内开工都不违约,同样,没有对开工日期的约定,工期进度、竣工日期都无从谈起。

  2、延误工期。在工作日约定的范围内,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因人为因素延误工期,应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

  3、工作日。指扣除无法工作的假日、天气原因、变更设计未获批准前的工作日数。

   4、完工日。工程竣工并不意味着各种手续的齐备,各种资质手续完毕才算做完工日。

  5、按工程进度付款。买方可要求在契约上注明详细的付款步骤。

  6、按时付款。买方可在契约上注明,如开发商延误工期,可暂时不按进度付款。

  7、面积误差。面积以实测为依据,约定正负误差的比例和超过误差的处理方式。勿用“多退少补”等模糊语言。

  8、摊销比例。预售契约应明确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及摊销面积的比例。

   9、定金。可约定如产权问题、面积超差或质量瑕疵,定金应如数退还。

  10、建材。建材品质往往是购房人忽视的,开发商为打价格战,常会在建材上以次充好,因此在预售契约上应对门窗、厨卫、地面、墙体工程的建材清楚标明型号、规格、厂家,并以此作为验收的依据。

  11、税费。预售契约应明确交易双方应缴纳的税费种类、比率、额度。

  12、保修条款。预售契约中应注明保修范围及内容。

  13、相关资料。应保存好与签订契约相关的文件、附件、图纸、补充条款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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