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其他纠纷                           江苏房产律师网 > 其他纠纷 > 列表  
哪些情形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740  发表时间: 2011-3-2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江苏地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整体或者部分转租的;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
(三)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四)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房屋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下一篇文章:哪些情形下,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beian.miit.gov.cn
电话:(025)83359628、83352928 手机:13851706569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2幢1704室 技术支持:
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