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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句容] 农田挖成景观湖 国土被判履职责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3047  发表时间: 2014-8-11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起,句容市XX镇XX村以村庄及土地整理为名,强迫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农地1000余亩,用于休闲度假区项目建设。后开发商强行毁田平地,村民承包的农田上被挖成了5米深的巨大景观湖,并建成多幢别墅。在休闲度假区项目被占1000余亩农地中,仅有191.77亩有征地批文,其余800余亩没有合法手续。村民通过多番交涉无果。

【律师代理】
  2013年10月21日,八位村民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张律师对案情进行梳理后,决定分两方面维权:对有征地批文的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没有用地手续的要求国土部门查处。
  2013年12月16日,张律师指导村民通过EMS向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寄送《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依法对开发商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非法占地行为,对XX镇政府、XX村委会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然而举报信寄出后石沉大海。2014年3月6日,张律师准备好诉讼材料,将句容市国土资源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14年5月7日、21日,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本案。针对被告的辩解,张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被告未依法对原告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立案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1、被告的调查处理,纯属敷衍塞责、糊弄应付。
  (1)对于非法占地行为。(2)对于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被告未按受理程序处理。
  (1)未依法告知。(2)未依法说明、移送。
  二、本案原告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客观存在,被告应依法立案查处。
  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被告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法院判决】
  2014年5月21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开庭时,当庭作出(2014)句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八原告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书面答复八原告。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例。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国土部门作为土地管理职责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并应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法院依法判决,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也还给了村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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