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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盐城] 空白协议轻信签 两场官司打到顶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192  发表时间: 2017-7-11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盐城市亭湖区为实施通榆河、大新河风光带改造项目,对原告位于亭湖区XX村X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在与征收项目组就补偿款达成口头一致的情况下,在一叠空白的补偿协议上签了名,但后来领款时,发现实领金额比谈好的相差几十万元之巨。原告就差额问题多次找征收部门交涉无果(争吵中原告甚至撕毁了仍是空白的补偿协议)。

【律师代理】
    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2年9月,张律师代原告向盐城市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相关部门回复中,并无补偿协议材料。2012年10月,张律师以亭湖区政府、区住建局为被告向盐城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未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即行强拆的行为违法,但该院迟迟不予立案,期间,张律师指导原告向多个省市部门反映情况,2013年5月3日,盐城中院终于裁定本案由盐都区法院审理。蹊跷的是,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补偿协议复印件豁然在列,2013年8月6日第一次开庭时,张律师仔细审查了补偿协议原件,发现协议有破损处被透明胶带粘贴,张律师当即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协议上原告签名与其他手写文字笔迹形成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最后作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报告,2014年2月26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张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原告申请信息公开时,第二被告明确答复没有涉案房屋的认定材料和补偿协议(明确答复已被当事人撕毁,无法提供)。
    二、原告并未将涉案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拆除。
    1、关于补偿协议。(1)破损协议的由来。(2)对协议答复的蹊跷。(3)涉案房屋未评估。2、关于领款情况。3、关于房屋交付。
    三、涉案房屋是在本次征收中被非法强拆,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2014年6月4日,张律师又以亭湖区住建局为被告,代为向亭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信息公开答复中不提供原告房屋的补偿协议及其他材料的不作为违法。2014年7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节略):被告应对原告房屋的调查结果、评估结果、补偿情况依法向原告进行全部的而不是部分的、无保留的而不是有选择的公开(除法律规定保密的除外)。而事实上,被告在公开答复时,只选择性地提供了部分材料,而对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补偿协议及调查、认定材料等涉诉材料却拒不提供。如果这些材料真的不存在也就罢了,却在另案行政诉讼([2013]都行初字第0047号即强拆案)中又“神奇”地出现了!因此,被告在信息公开答复时拒不提供涉诉材料的行为显然构成不作为。

【法院判决】
    对强拆案。2014年5月19日盐都区法院作出(2013)都行初字第0047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张律师代为提起上诉,2014年8月19日盐城中院作出(2014)盐行终字第00114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张律师继续代为申请再审,2016年11月25日江苏高院作出(2015)苏行监字第00335号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对信息公开案。2014年9月2日亭湖区法院作出(2014)亭行初字第0065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张律师仍代为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5日盐城中院作出(2014)盐行终字第00183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张律师继续代为申请再审,2016年11月25日江苏高院作出(2015)苏行监字第00334号行政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签署空白补偿协议后艰难维权的案例。所谓空白补偿协议,就是未填写房屋状况、补偿明细、补偿金额等实质内容的格式协议。张律师在接案时就多次询问原告,已签名的空白协议是否确已撕毁,原告也予以首肯。为了慎重起见,张律师特地先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部门不知出于何种考虑未提供该协议。于是张律师提起了强拆之诉,不料相关部门却将空白处已填写内容、破损粘贴的、有原告签名的补偿协议作为证据提交,原告经当庭辨认确认就是其尚未彻底撕毁的协议!围绕该协议的蹊跷之处,张律师提出了重重质疑(遗憾的是鉴定无果),但法院依然采信。从逻辑上而言,如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则信息公开时相关部门不提供该协议当属违法,但对信息公开一案,法院仍判原告败诉。张律师对此持保留意见。
    令人慰藉的是,两场官司虽然表面上不利,但案外的沟通取得进展,在申请再审期间,当地有关部门额外补偿了原告三十多万元。所以,“面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否得到了“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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