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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的理解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4572  发表时间: 2011-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对夫妻共同房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出租、赠与等,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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