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常州之一] 强拆房屋被起诉 二审指令继续审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029 发表时间: 202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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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常州市天宁区XX镇为实施融合板块建设项目,将原告房屋所在地块纳入拆迁(征收)范围。2017年5月25日,镇政府所属部门“XX镇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逼迫原告在空白的《天宁区XX镇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之后未将该协议给原告一份)。2017年6月起,房屋就断断续续被偷拆,前边楼房只剩下框架,后边平房被夷为平地。原告多番寻求解决无果。 【律师代理】 2019年4月12日,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4月16日,张律师指导原告发出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认真研究案情后,张律师代原告提起两起行政诉讼,一起请求判令强拆行为违法,另一起请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2019年9月17、18日,两案分别开庭。就强拆案,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节略):一、关于被告主体;二、被诉强拆行为无合同依据;三、被诉强拆行为违法。就协议无效案,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节略):一、被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二、从行政法角度,协议依法无效;三、从民法角度,协议亦无效。2019年11月7日、12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9)苏0402行初40号、43号行政裁定,均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律师代原告分别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诉,强拆案上诉理由如下(节略):一、在案证据表明,被上诉人是本案拆迁主体;二、涉案强拆行为可以推定系被上诉人所为。协议无效案上诉理由如下(节略):一、本案一审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二、从其他角度分析,本案亦未超过起诉期限。 【二审裁判】 2020年6月30日、7月16日,常州中院分别作出(2020)苏04行终138号、159号行政裁定,均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办案后记】 对强拆案、协议无效案,一审法院分别以“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原告的起诉超出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张律师认为裁驳理由均不能成立(详见上诉理由)。值得欣慰的是,常州中院依法裁判,对两个案件都进行了改判,为本案后续维权打下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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