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高淳] 补偿价格低 一诉解难题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492 发表时间: 2017-12-14 |
|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日,南京市高淳区政府作出高房征字[2017]第5号《高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下称《征收决定》),原告所有的位于高淳区淳溪街道XX路X号营业用房属于本次征收范围。因补偿价格低,原告与征收部门多番交涉无果。 【律师代理】 2017年8月29日,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7年9月5日,张律师代原告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征收决定》。事实和理由如下(节略): 因涉案房屋所在大楼原为企业文化楼(有乒乓室、阅览室、图书室、录像放映室等,涉案房屋是售票处),原告于2000年房改取得该房所有权后也一直用于广告经营,但本次征收时,征收部门对涉案房屋仍按住宅评估(仅7000元/平米),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同地段类似房地产价格(对面门面房早在几年前就卖到1.7万元/平米);且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未作调查、认定和处理;对相关弄虚作假情况亦不作调查研究,未做到公平、公正。原告认为,《征收决定》合法性存疑,评估违法,征收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极大地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征收决定》应予撤销。 【案外和解】 诉讼期间,征收部门主动找原告进行沟通,原告亦实事求是提出要求,多次商谈后终于达成一致,随后申请撤诉。2017年11月14日,南京中院作出(2017)苏01行初746号行政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房屋征收补偿维权案例。在委托张律师前,原告多次找征收部门交涉,但对补偿价格,征收部门始终不肯让步。但本案一旦真的进入诉讼程序后,相关部门拿出了诚意,原告也见好就收,双方很快达成了一致,本案纠纷圆满解决。 |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