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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签证需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2749  发表时间: 2017-3-10

  [案情]2014年3月,建丰公司将一车间工程发包给华沙公司施工并约定:承包范围为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增加项目按实结算,减去项目按优惠价结算。2015年12月,华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丰公司支付增加项目工程款540161.72元。建丰公司辩称,华沙公司主张增加项目工程款无签证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确定。合同约定外又增加工程的,应将增加工程量的签单送交发包方和监理进行审核签章。如因未按约定将增加工程情况送达给发包方和监理方,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增加的,施工方可能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有关签证的规定,对工期顺延、安全防护设施、工程量的确认和进度款的支付、变更工程及价款的调整等等,都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的联系单或报告。而没有签证或不能取得送交回执的直接影响到工程价款的结算、索赔和进入司法程序后对事实的认定。
  本案中,对于项目的增减问题,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定工程款总金额应为1259536.4元,被告尚应支付118286.4元。对于原告认为的其他工程量增加,因未提供原告当月将完成合格的工程量送交发包方和监理进行审核的签证单等证据,导致工程量无法确定,其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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