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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一经售出 权利义务一并让渡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1896  发表时间: 2019-12-11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10月,丁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之后,丁某与缪某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房转让给缪某,后双方于2016年5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缪某已将所有费用与丁某结清,现房屋归缪某所有,丁某对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均已终止。同年11月,某房产公司与丁某签订《关于〈承诺书〉的履行协议》一份,约定由某房产公司向丁某补偿177936元,后丁某将其中7万元折抵车位转让款,购得一处案涉房屋所在小区车位。缪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协助办理案涉车位的产权登记,并将车位过户至缪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与缪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丁某对该房屋一切权利均已终止,即丁某承诺将案涉房屋上的所有权利全部让渡缪某。据此,法院判令被告丁某配合原告缪某将上述车位过户至原告缪某名下。后被告缪某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随着二手房市场日益火爆,产生的二手房交易纠纷也随之增多。二手房买卖涉及权利义务的让渡问题,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属于出卖人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应让渡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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