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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后解除合同 双方无责
作者:   来源: 江苏法制报  浏览次数: 2186  发表时间: 2019-6-24

    本报讯(通讯员 曾宪佳)2015年1月,龚某购买一套房屋,约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交付。2017年3月15日,张某与龚某签订协议,约定张某以195万元向龚某购买该套房屋,待龚某领到产权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同年9月7日,在限售政策出台后,龚某领取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9月22日,龚某向张某发函告知因政策原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已无法履行,故要求解除该协议,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按原价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龚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间的买卖协议已于2017年10月27日解除。
    张家港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张某需支付房屋价款195万元,待龚某领到产权证后办理过户手续。张家港市政府于2017年8月27日出台了限售政策。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于2017年9月7日办至龚某名下,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被生效判决驳回。因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遂判决支持龚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于2017年10月27日解除有效,龚某将购房本金及利息返还张某。
    点评:房产限售是政府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维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临时管控措施,是政府行为,普通人难以预知,也无法规避,故不可归责于任一合同主体。因此,因房产限售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都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出卖人应将本金及利息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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