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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救济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6322  发表时间: 2011-3-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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