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房产经纪                           江苏房产律师网 > 房产经纪 > 列表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告知事项有哪些?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4323  发表时间: 2011-3-8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明码标价      下一篇文章:阴阳合同等禁止行为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beian.miit.gov.cn
电话:(025)83359628、83352928 手机:13851706569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2幢1704室 技术支持:
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