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       
最新信息       
一般规定                           江苏房产律师网 > 一般规定 > 列表  
房地产抵押贷款与房地产按揭的区别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3573  发表时间: 2011-3-23

  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银行按揭”成为发展商推出楼盘销售吸引客户的一个主要“法宝”。然而,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按揭”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按揭与抵押贷款是有区别的:

  按揭售楼是一种由三方当事人参加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按揭人(购房人)、售楼者(发展商)、按揭权人(一般指银行)之间的关系。由购房人先与售楼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预付部分购楼款;然后,购房人凭该合同与按揭权人签订按揭合同,由按揭银行付清余下购楼款给发展商,而由购房人演变而成的按揭人必须保证定期在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本利之和相等于银行代付购楼款时,按揭关系结束。在按揭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名义上是属于按揭权人的。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房地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并不转移财产占有。这里所称“房地产”,可以是现成的、已确定了所有权的房地产;也可以是尚未竣工的、预售的商品房。《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指出:“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用房地产作为抵押来贷款,可以形成三方关系,也可以只是双方关系。

【律师提示】
    当您遇到房产纠纷、拆迁维权或其他法律问题时,请拨打张太中律师工作手机:13851706569 ,资深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南京房产律师】
上一篇文章:抵押合同的订立      下一篇文章:后面没有了
张太中律师新浪博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律师博客     |     申请链接     |     在线留言     |     管理登录
江苏房产律师网 南京房产律师 Copyright©2009-2017 苏ICP备10201592号-2 beian.miit.gov.cn
电话:(025)83359628、83352928 手机:13851706569 邮件:taizhongzhang@sina.com QQ:790640061
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2幢1704室 技术支持:
南京三鼎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