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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太中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南京知名资深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庭审应变灵活,擅长物权法、合同法、房地产法、行政争议等领域,尤善于办理房屋征收、征地拆迁、房产土地、行政诉讼/复议等疑难、复杂案件。承办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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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房子怎么样算是改建 |
| 我想问一下,我是租的房子,在客厅装了一到玻璃推拉门算是改建吗
提问人:王娟 提问时间:2012-4-12
以下是解答内容:
您好!
改建一般是指房屋结构有变化,像您所述安装推拉门并未改动房屋结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改建”。
来自:张太中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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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年建房房产证至今未批 |
| 我家是农村的,03年正月建房,建房之前到土管局申请建房报告(家里的老房子的房产证要求上交才可以申请建房报告),通过合法途径建房,建房途中土管局有派工作人员来家里参与动土、开工(放线),在有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之下进行盖房。建房持续了一个多月,建房结束之后,土管局还派过工作人员,其中所长在其中,还有镇政府、村都有派干部一同前来。收方的时候,发现建房面积超出申请的建房报告上的面积。要求罚款,按照他们的要求...
提问人:徐海静 提问时间:2012-1-31
以下是解答内容:
您好!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宅基地面积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条对建房手续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按照上述规定,您可以要求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
来自:张太中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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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
| 我买了两间商业楼,另有一间储藏间[它有单独合同且当时付清全款]现在拿房了他们告诉我储藏间因他们的原因不能给了[每层都有,现在都不给了]他们可退款,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提问人:李女士 提问时间:2012-1-8
以下是解答内容:
您好!
对方不但应退款,还应承当违约责任。
来自:张太中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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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能要求开发商退房或换房么? |
| 您好!我在当地购置了一套房,为东首201室,购房时家人看中楼层不高,东首阳光好,老人住着方便。由于无模型和沙盘,曾问过开发商前面附房建筑会不会遮住阳光,对方称附房平台的上沿围墙可能会过201的窗户底边沿一些,但不影响采光,而且此房是留给国土局某位领导的给老人住的,后老人嫌大才留下的。订合同前,开发公司一位会计托一熟人和我们联系,说请我们把此房以五千元让给他,并说前面一幢楼的201也是留给本公司一位...
提问人:丁女士 提问时间:2011-12-31
以下是解答内容:
您好!
建议向规划局反映楼距情况,看是否符合规划;如不符合规划要求,可诉讼解决阳光权问题。
来自:张太中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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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房纠纷 |
| 96年的时候我在单位分配了一套福利房房证是我的名字当时我姐姐生活困难要住我的房子我就让她交了房款一万多元,她一直住到现在。我当时没对此房给她任何承诺也没收受她任何钱款。现在我要收回房子她要我赔偿她损失,我该怎么办
?我如果赔偿了她的损失,他是否应该支付给我这几年的房租?
提问人:王民 提问时间:2011-12-28
以下是解答内容:
您好!
“96年的时候我在单位分配了一套福利房房证是我的名字当时我姐姐生活困难要住我的房子我就让她交了房款一万多元,她一直住到现在。我当时没对此房给她任何承诺也没收受她任何钱款。”意思不明确,请打13851706569咨询。
来自:张太中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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